合同的效力指什麼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合同的效力指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