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對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後果

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解除收養關係的直接後果是養父母子女關係的終止,雙方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形成的近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終止。

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後果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如果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恢復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該子女與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之恢復。

三、收養關係解除後生活費、撫養費的給付

基於養父母對養子女撫養的事實,民法典規定在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或者未成年的養子女的生父母應向養父母支付一定數額的生活費或撫養費。根據收養關係解除的情形不同,生活費、撫養費的給付情形也不相同:

1.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此時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係,根據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養子女都應給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數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當時當地一般生活水平需要及養子女的實際負擔能力來判決。一般來說,應不低於當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費用標準。應當注意的是,成年養子女給付生活費並不以養父母在收養關係解除之時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爲必要條件,只要養父母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任何時候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成年養子女都應當給付生活費。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並不是收養關係效力之下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而是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對養父母撫養義務履行的回報,是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體現。

2.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撫養費)。養父母的這一要求,不受“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這種條件的限制。

3.解除收養關係後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養子女尚未成年,對養父母在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的補償的處理原則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壞合法收養關係而致使養父母不得不被迫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仍有權要求生父母補償其撫養子女的費用。有關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以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養子女在收養期間的實際花費、生父母的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