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認定依據是有哪些內容?

一、無效合同的認定依據是有哪些內容?

無效合同的認定依據是有哪些內容?

無效合同的認定依據是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合同就是說明合同不產生法律的效力,從而在確認上面就需要由合同的主體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只要合同的條款缺少相關的要件,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那麼此合同就不能被認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