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法定期限和當事人約定期限兩種。

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合同解除權作爲形成權,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解除權於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法定期限如《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該規則就是《保險法》關於保險人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於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比如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情形,可以在30天內行使解除權。那麼在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30天后,當事人便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也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當事人也沒有進行催告,那麼解除權的期限應如何限定?

根據目前現有規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必要,解除行爲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爲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爲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爲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爲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爲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爲等。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有關解除合同的期限資料,大家需要謹記的是合同解除權是有存續期的即除斥期,只有在除斥期滿後纔會消滅。在保險法中,規定合同解除權在事由出現三十日後消除,但前提是當事人已經知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