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是多久?

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是多久?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是多久?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如無類似約定,要提供承租人另找房源的合理期間,實際操作中,一般爲一個月左右。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纔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容來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不明確,是不是趙某的任何違約行爲均可引起秦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纔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爲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根據此規定,結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趙某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原告秦某並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沒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權解除合同了。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爲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界提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如果在進行租房後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允許就擅自將房屋進行轉租,或者是未經允許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結構等情況後,因爲承租人做出了違約行爲出租人也是可以與之解除租賃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