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是什麼

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有七種情形,系合同終止的條件。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合同終止會引起以下法律後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債務相互抵銷;
(四)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 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