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可任意終止嗎?

一、 委託合同可任意終止嗎?

委託合同可任意終止嗎?

委託合同解除的方式,第一就是根據雙方的意願來解除合同,委託人在出現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其他違約行爲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時,可以解除合同,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委託人只要將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委託合同也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因爲委託合同的建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爲前提的,這種信任若發生動搖,委託合同也隨之喪失了存續的根基。第二,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二、具體情況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後不可撤銷。

(2)在委託人或受託人一方爲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託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麼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託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爲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透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到第五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託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託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託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於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麼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於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對於委託合同的授權與終止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委託全同的簽訂上,雙方必須根據實際委託的事項來確定內容,但如果出現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認定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委託授權,但如果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則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