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合同原因

原因如下: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8.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除或終止合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