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爲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爲被稱爲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爲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爲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爲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所以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合同的解除主要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另一種則是約定解除。由於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符合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情形,那麼就能夠解除合同,而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多種多樣,因此這裏暫時不予討論。至於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則由《民法典》明確規定,必須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那麼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