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條款要怎麼審查

合同的簽訂包含有很多的步驟,其中對合同的內容的審查是非常重要的步驟之一。合同內容包括了合同的終止條款以及合同的解除條款等等,當事人應該逐一審查。就合同的終止條款和解除條款來講,當事人在籤合同時對於合同的終止條款要怎麼審查纔好?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爲你解答。

合同的終止條款要怎麼審查

一、合同的終止條款要怎麼審查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其法律後果只發生一個向後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合同終止的若干情況: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體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91條最後一款的授權,許多合同文字都有專門條款約定合同終止的情況,但有些約定往往是對違約責任的重複,而違約的情形是可依據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應結合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分析對合同終止的約定是否屬於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二、如何審查合同的解除條款

《合同法》的93條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的設定往往與一方違約相聯繫,這是在合同審查時需注意的問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當注意這種解除權是一種單方任意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對該條的適用仍需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這種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對方,且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的效力。這也是在合同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特別是在一方遲延履行時,只有這種遲延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時,另一方纔享有單方解除權,否則應給予違約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解除合同。

審查時還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是否約定了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則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必須行使,否則會導致該權利的喪失。合同法分則許多條款都有關於法定解除的特別規定,如贈與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貨運合同、保險合同等,這要求審查時掌握合同法分則對各類合同的具體規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較合同終止更爲複雜。首先它產生一個向後的效力,即對將來發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其次,對於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合同法》並沒有做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裝(相互返還);最後,也是最爲重要的一點,多數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會約定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實際上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是: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可以約定該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

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各種各樣的條款,這就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檢視合同內容是否有遺漏或者是有歧義的地方,再決定是否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不過,合同的審查是一個較爲複雜的過程,需要當事人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對合同的各項條款以及所存在的合同風險進行分析。這就需要當事人在必要時及時向合同律師諮詢,由專業律師來幫忙分析監控風險,以避免遭受無謂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