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也稱中介服務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有以下特徵:(l)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爲目的。(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