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

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終結。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具體而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