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大誤解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71條規定:“行爲人因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該法條指出了重大誤解的三個標準:(1)因錯誤認識,行爲人的行爲與意思相悖。
(2)因重大誤解造成的損失,必須是較大損失。
(3)行爲人必須是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合同法重大誤解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