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可變更嗎

按照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有欺詐行爲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欺詐合同可變更嗎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