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然人是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