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