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施工合同協議書條件是什麼?

一、解除施工合同協議書條件

解除施工合同協議書條件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你司在履行應先履行的義務時,若能確認該房產開發商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你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即行使《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當然,你們中止履行合同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你司應當恢復履行。

如果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你司可以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你司在運用不安抗辯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需要提交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確切證據,否則,你司需要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望慎重履行該抗辯權。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規定,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滿足上面這些條件中的一個就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