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有:
1.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其產生的原因與一般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並無不同,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而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各責任人之間存在着法定的連帶關係。
2.責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而且各責任人均只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負責。在連帶責任中, 不僅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還存在各責任人內部的效力,各責任人均應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管其承擔是否已超出各責任人內部確定的責任份 額,只是在該責任人向權利人履行全部義務後,可以就超出其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
3.有無共同目的不同設立連帶責任的根本目的在於確保債權的滿足,各連帶責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責任的各責任人都是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目的。
4.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責任是多數人責任的常態。而連帶責任因其可能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連帶責任採法定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