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誰承擔,連帶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概念對比

不真正連帶責任誰承擔,連帶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在對比不真正連帶着人和連帶責任之前,我們勢必得先熟悉他們各自概念,特徵

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基於同一原因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爲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爲不真正連帶責任。

從各自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簡易的來概括一下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之間的區別即

兩人以上的債務人基於同一原因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兩人以上的債務人只能基於不同的原因對債權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特徵對比

連帶責任

1、各個侵權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

2、各個侵權人的侵權行爲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即共爲一個行爲,即便是表面上的數個行爲,也是直接結合成同一個行爲,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外在責任的整體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間有潛在的內部責任份額關係,依據這種關係,共同加害人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不真正連帶責任

1、數個行爲人基於不同的行爲造成一個損害。

2、數個行爲人的行爲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這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個目的,因此分別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責任的目的都是救濟該同一損害,而不是救濟各個不同的損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擇一”行使,或者向僱主或者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是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

4、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如果受害人選擇的侵權責任人就是直接責任人,則該責任人就應當最終地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選擇的責任人並不是最終責任人,則承擔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人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請求賠償,最終責任人應當向非最終責任人承擔最終責任。

不真實的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較爲常見,其訴訟時效根據案件類型確定。 並非所有不真實的連帶責任都具有相同的訴訟時效。在不真實的連帶債務中,由於不同的原因產生了相同的支付內容。 當其中一個人還清債務時,其他人的債務也將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