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有什麼?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有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有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如下:

一是二者債務範圍不同;

二是承擔的順序不同;

三是發生的原因不同;

四是否有過錯不同;

五是依存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多數責任是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損害後果的清償,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各個責任人是依自己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債務。補充責任有的是基於同一原因產生的債務,有的則是基於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債務,但不管是那種情形,都是以主債務爲準,主債務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數額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種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後,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爲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爲作爲。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爲不作爲(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承擔同一個民事責任,債權人可以自然人的任意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