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區別是什麼?

保險代位權不真正連帶責任

保險代位權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區別是什麼?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侵權行爲。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爲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爲兩個以上,構成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爲,但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卻是一個。正是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纔將數個行爲人實施的侵權行爲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人行爲對於損害的發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 不同的侵權行爲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正因爲數個侵權行爲人實施的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爲,而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同一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爲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終責任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正因爲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個相同的侵權責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數個重合的侵權責任履行一個,受害人的損害就得到了救濟,受到損害的權利就得到了恢復。因此,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受害人只能選擇相互重合的請求權中的一個行使,該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的請求權即行消滅。

保險代位權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區別

1、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多數責任是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對同一損害後果的清償,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各個責任人是依自己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債務。以前述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爲例,貨車方是基於侵權行爲向受傷乘客承擔侵權責任,依侵權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出租車方則是基於違約行爲向受傷乘客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律關係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依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不同的責任方式計算出的賠償數額不一定等同。補充責任有的是基於同一原因產生的債務,有的則是基於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債務,但不管是那種情形,都是以主債務爲準,主債務的計算方式和賠償數額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種計算方式。

2、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權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關係任意選擇起訴債務人,而補充責任則不能選擇,必須先起訴主債務人,除非主債務人不確定。

3、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債務人均負全部履行義務,而補充責任中只有主債務人需負全部履行義務,補充責任人則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承擔全部債務的補充責任還是部分債務的補充責任。

4、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各責任人依各自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後,只能依其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請求清償,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追償。比如前述出租車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案,出租車方依合同關係向乘車人賠償後,不能直接向貨車方追償,而只能依貨車方對出租車方的侵權行爲致使出租方違約,要求貨車方承擔出租車方的損失提起訴訟。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後,一般情況下可直接向主責任人追償。

其實保險代位權不真正連帶責任就是說 債務人在不同的原因情況下對同一個債權人負責數個債務的情況,至於和補充責任區別就是對於損害後果的處理方式不同,當發生問題起訴選擇人不同,還有義務不同以及發生問題後法律承擔責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