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的範圍如何確定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4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電子數據的範圍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