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覈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透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法院如何判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