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真實性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證據的真實性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證據的真實性的規定是什麼?

指作爲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爲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爲人所認識和理解。爲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僞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僞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爲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覈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爲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爲八種。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的關聯性

關聯性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纔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2. 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四、證據的合法性

合法性指作爲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證據本身不可或缺的要素,缺少其中一個就不能作爲證據使用,不僅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證據也必須具備這三種因素,在這三種要素中,客觀真實性是基礎,真實性是作爲證據使用的前提條件,作假證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隨着我國的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訴訟程序的規定也是十分詳盡且具體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