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方面限制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方面限制
律師解析: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由於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所以法律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由於這種撤銷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因此,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僅限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2)撤銷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做出。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限制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