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履行能仲裁嗎

合同的不履行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爲,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因此,針對合同不履行我們可以採取溝通調解、仲裁、訴訟的形式進行解決。
仲裁當然是解決合同不履行的一種形式。但是想要將爭議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需要雙方達成合意,也即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好將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達成一致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因此,律師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按照《仲裁法》的規定約定好仲裁機構的話,面對合同不履行可以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合同不履行能仲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