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服務合同續簽的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服務合同續簽的法律依據
律師解析:政府採購服務合同續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政府採購合同到期一般要重新進行政府採購,不能續簽。主要原因是:政府採購計劃是根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部門預算是按照財政預算年度來編制和實施的,所以政府採購也應該是按照財政年度編制計劃並付諸實施。根據相關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彙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採購人應當根據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已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中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因此,政府採購服務合同到期需要重新按照政府採購程序簽訂新的合同。法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彙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已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