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新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該法條就爲法院創新送達方式留下了法律依據,從該法條看,新送達方式合法性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受送達人同意;二、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三、非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