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法律後果

合同欺詐行爲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一、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行爲,一般是指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合同欺詐行爲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二、違法行政責任合同欺詐行爲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爲人設計的模式執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爲人的意思。合同欺詐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透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刑事責任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屬於民法和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爲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爲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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