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2)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人支付了百賠償金;(3)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過其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度,如果從第三方那裏追償到的金額大於其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其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