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代位求償權成立

保險法代位求償權成立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爲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爲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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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和行使條件



  1、保險代位求償權何時成立

學術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爲,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於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只要有保險合同的成立,就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生;成立於保險合同訂立時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可以認爲是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償的期待權;自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轉化爲既得權。不論保險合同對保險代位權是否有所約定,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2、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但是,保險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纔可以行使。這些條件如下:

(1)先決條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先決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不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則不能行使。

(2)前置條件: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