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合同義務:一、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二、確保標的物無瑕疵;三、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四、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