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成立就生效嗎

關於保險合同成立是否生效的問題,在新舊保險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現行《保險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該條同時也規定了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也就是,保險合同的生效問題,首先要看保險合同中有沒有關於合同生效的特別約定。如果有約定,就按照約定的時間或條件認定生效時間。如果沒有約定,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那麼,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險合同什麼時候成立,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實務中,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就可認定爲保險合同成立。除非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或以合同中明確列明,合同自投保人繳費後才成立的,保險合同成立與否與是否繳納保費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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