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未履行可否解除

合同簽訂後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的法律後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論是否具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

合同簽訂後未履行可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