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如違反強行性規定以及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都可以構成締約過錯責任。締約過失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