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撤銷權爲幾年

民法撤銷權爲1年。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這一年是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不存在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問題。

民法撤銷權爲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