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稱爲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於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上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爲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爲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