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對方沒有提醒怎麼辦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9條第1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0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合同對方沒有提醒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乙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