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爲的效力怎麼認定

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和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其行爲屬於職務行爲,即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有所限制,也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其行爲仍被視爲法人的行爲,其行爲的法律後果還是由法人承擔。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爲的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