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權行使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定解除權行使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