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1、雙方協商決定。依《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重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依《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爲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條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