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一方出軌,不僅違反道德規範,也違反了婚姻法的夫妻忠實義務。如果一方的出軌行爲比較嚴重,達到了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那不僅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要求多分財產,但具體能夠多分多少,由法官根據過錯嚴重程度,對無過錯一方的精神傷害情況,以及家庭總資產的多少,來綜合判定,這個,沒有法律上的統一標準,都是由法官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酌情確定。

夫妻一方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這裏要格外提醒大家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出軌,都能夠實現多分財產的目的,因爲實踐中我們難以拿到全面的、充分的證據。另外,即便能證明對方出軌導致離婚,那在財產分割時,法院也通常不會做出讓對方淨身出戶的判決,因爲法院還要考慮過錯和懲罰相適應的問題,以及過錯一方對家庭資產的貢獻程度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