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方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在訴訟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
這裏的重婚包括兩種情形:
1、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是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一方的出軌行爲沒有構成重婚、同居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婚姻法並未規定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但如果對方存在過錯可以作爲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也可以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作爲參考。
法律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方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在訴訟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