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能否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離婚後能否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一、離婚後能否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可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離婚後可以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協議離婚後可以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如下:

1、在協商離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在離婚協議中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

2、在協商登記離婚後,夫妻的一方不履行協商離婚時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的;

3、在協商登記離婚後,夫妻一方對離婚時協議財產的分割返悔,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4、在協商登記離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還沒有離婚或者準備離婚的時候故意轉移、隱藏等財產,比如夫妻兩在還沒有離婚或者準備離婚時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隱瞞夫妻另外一方轉移到父母名下的,如果我們發現了並且能有證據證明的我們就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違法的。

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如下:

1、在訴訟離婚後,在執行法院離婚判決或者執行完後夫妻一方有發現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自行協商或者訴訟再次財產分割;

2、在訴訟離婚後,夫妻一方有發現另一方在還沒有離婚時透過不良行爲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可以像法院舉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夫妻自行協商離婚的話如果我們對離婚後財產的分割存在有異議地方或者發現夫妻另一方有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我們都是可以要求夫妻兩重新協商分割財產的,如果夫妻另外一方不同意,我們也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重新財產分割。透過起訴離婚的夫妻,一般在法院判決離婚時,就會根據夫妻雙方提供相關的材料的情況去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後續夫妻雙方只要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去執行就可以,當然,如果我們對法院的判決書有異議我們也可以繼續上訴,在執行或者執行完後法院的判決書後夫妻一方發現還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發現夫妻另外一方有將夫妻共同財產故意隱藏、轉移、變賣等情況,我們同樣也是可以再向法院申請重新判決財產分割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其實,很多人都想着是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就一併對財產的分割及其他的問題全部都得到妥善的解決,可是,如果人人都能有這樣的想法的話,也就不會有無窮無盡的民事糾紛了。特別是離婚的時候,轉移、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爲很普遍,有些人自己也是在離婚以後才發現的,不能因爲解除了婚姻關係就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