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競價保證金是否必須繳納?

離婚房產競價保證金是否必須繳納?

夫妻離婚的時候都表示強烈主張房產的所有而引發的糾紛在法院的判決中可能會建議雙方透過競價來決定,一般離婚後的房產透過競價都是由出價者高的一方獲得房產而另一方在得到相應的房款後完成所有的離婚流程。那麼,離婚房產競價保證金是否必須繳納?

一、離婚房產競價保證金是否必須繳納?

1.採用競價的方式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則就不能採取該手段。

2.競價時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以防後期執行難。

3.在雙方競價差額不大時,法院最終還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側重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4.競價並非是任何情況下解決解決房產歸屬問題的最佳方案。競價分割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才會實現真正公平,如果雙方經濟相差懸殊競價分割不宜採用競價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爲了照顧孩子、家庭辭去工作,經濟能力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沒有同男方競爭的優勢,這種情況下采用競價分割也就不可能體現真正的公平。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後按揭的,則房子的所有權一般歸購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後增值部分主張權益。

綜上所述,離婚房產其實和其他用來拍賣競價的財產一樣也是需要保證雙方都能夠如實按照約定的規則參加競拍的,如果有人臨時改變想法就是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所以透過繳納離婚房產競價保證金就是最好的預防措施。若對離婚房產競價有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