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典案件婚後財產哪些不屬於夫妻共有?

離婚經典案件婚後財產哪些不屬於夫妻共有?

一、離婚經典案件婚後財產哪些不屬於夫妻共有?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爲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爲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等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父母出全資

0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爲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0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爲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 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 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爲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的共同財產,雖然在離婚時需要共同分割,但是就司法實踐來看,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是比較麻煩的,這是由於夫妻雙方由於不瞭解法律知識,導致不知道在日常生活中留下相關憑證,導致在起訴離婚時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難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