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房子只有一套怎麼分割?

起訴離婚房子只有一套怎麼分割?

對於離婚的案例在現在來說確實不再少數了,離婚的爭議問題也有很多。其中最具爭議的一般都有兩個,一是孩子二就是房產問題了。對於房產分割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規定的,是結合着很多的情況來分割的。那麼起訴離婚房子只有一套如何分割呢?

起訴離婚房子只有一套怎麼分割?

如果是婚前一方買的就只能屬於買的一方,如果是婚後買的不管是誰出的錢都是一人一半。或者也可雙方協議解決。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到第1065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該房屋爲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透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爲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爲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爲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爲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爲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爲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爲: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處理。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爲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爲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爲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爲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爲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爲符合實際情況。  

二、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准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關於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提示,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產,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處理方式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該房屋仍爲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爲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對半分割。  

現實生活中,父母爲子女購房的情況非常普遍,子女雙方的父母經常是購房的實際出資人,然而往往是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資並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會產生什麼爭議,離婚房產分割司法實踐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一)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內容。  

(二)一方父母婚後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爲向雙方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

起訴離婚房子只有一套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的是要看房子是不是在婚內買的,若是婚前購買則還是歸原來的一方,如果是婚內購買的話那麼這一套房子就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這個時候雙方都是這個房子的主人,所以說可以按照一定的價值來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