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可以嗎?

離婚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可以嗎?

一、離婚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可以嗎?

是可以的,而且還要各自一半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如下: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有這些特殊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約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爲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爲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並不是代表需要“淨身出戶”。

6.堅持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住房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8.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對於兩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就要把共同的財產和個人的財產要認定好,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分割,所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照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