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財產分配比例的規則是怎樣的?

父親死亡財產分配比例的規則是怎樣的?

一、父親死亡財產分配比例的規則是怎樣的?

父親死亡財產分配比例的規則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之後,第二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也就沒有相關的繼承份額和比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年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平均分配的。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同等的繼承權。如果各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遺產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二、相關法律依據

1、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之後,第二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也就沒有相關的繼承份額和比例。

2、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年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平均分配的。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同等的繼承權。如果各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遺產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3、對於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困難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適當予以照顧,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4、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者是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遺產。反之,則要少分或者不分。

5、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以代被繼承人的子女行使繼承權,但只能繼承原本屬於被繼承人子女應當繼承的份額。

三、繼承的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爲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透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如果發動父親死亡財產的分配問題時,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內容先對於繼承人順位的判斷,之後根據順位的不同進行不同比例的財產的分割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死者生前有書面遺囑或者是口頭遺囑,需要根據遺囑的內容進行執行,如無遺囑可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