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房子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結婚之前自己購買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這個房子是屬於購買房子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沒有任何的關係,在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子是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的,房子會歸購買方所有。

離婚房子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和房產了。當然,國家的法律對於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房子的判決是有明文規定的,首先會判斷房子是雙方在結婚前單方購買的還是在結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其次,法院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對房子進行判決了。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房子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結婚之前自己購買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這個房子是屬於購買房子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沒有任何的關係,在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這個房子是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的,房子會歸購買方所有。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房子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購買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這個房子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若是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在房子的問題上已經達成了共識,那麼房子就按他們協商的進行分配,這樣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房子的問題上發生了糾紛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其中的一方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然後法院會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按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進行購買的,但在結婚後,夫妻雙方對這所房子進行了裝修、修理或者是拆了重新建了,但是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變更還是屬於購買一方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在離婚的時候依舊歸購買方所有,但是增值的那一部分購買者應該按照打了折後的市場價賠償給另一方。

而要是離婚夫妻可以就房子分割協商一致的話,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自然可以按照雙方協商的內容來分割房子。不過往往離婚夫妻都是會因爲房子問題鬧上法院,這個時候,法官作出判決就會基於一定的事實。認定確實屬於夫妻共同房產的,那麼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房子。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序性規定中,除了夫妻之間的房子的分割外,現在夫妻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分割,還有可能包括公司股權、知識產權收益、傷殘賠償金、轉業費等等特殊的財產,實際財產的類型不同,那麼在離婚分割的時候,具體的方式和情況也是存在差異的。